像洪仲丘鬧出人命案子的事,我只想說任何案件在司法上,司法公不公正,要從法官有沒有公正,不會因為事情沒查清楚,就是事情就真的,是怎樣結果了,還就真的判該判的刑責,就算有法官隨便判刑責,那如果今天真的刑責,差個好幾百倍大的話怎麼辦,對任何案件不滿,司法最高也只能上訴到高等法院而已,就算最後的結果在怎麼不滿,就算有人說司法不公,以後也不會願意再相信司法了,就算不滿又能怎樣,台灣司法已經,法律規定好的法律,也已經制定好了,怎麼麼不滿,法官一定都是照著,法律規定的執行法律,那萬意今天有任何案件,如果有被害人跟加害人,又或者有第3-4人以上的情況,加害人如果亂說話,而且說話說的很像他很對,又讓法官或公正的人,讓被害人坐牢20年大怎麼辦,更何況有的是會鬧出人命,除非做到軍人不能耍軍權,不能說授權給軍官,他就可以向司法一樣,去制裁不聽他話的小兵,那萬意軍官他故意欺負人,他說要讓小兵死得很難看,做壞事不能做,何況每個人有生存權,害人就不對,世界上的國家,一定要有好的社會規範,就算法律是強制性的,也都很有存在的價值,不是犯錯到害人命跟犯的罪可以饒恕的話,都不要隨便減刑期,司法上的事該強制就強制,社會上才有公正天理萬歲。 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