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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glorious菲羅 於 2015-12-2 01:56 AM 編輯
看完本以及點評的內容後,在法律層面
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」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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